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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选择辩护方案,怎么进行刑事犯罪辩护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04 22:18:52 编辑:律师咨询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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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进行刑事犯罪辩护

法律分析: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四、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五、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怎么进行刑事犯罪辩护

2,如何进行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通常是由专业的刑辩律师进行的,因为律师要比普通人更清楚要如何进行辩护,才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能根据自己所学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更多的利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如何进行刑事辩护

3,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进行辩护

法律分析:从辩护的角度分析,辩护思路的种类大体有两种:一是无罪辩护,二是罪轻辩护。从细化的角度,如果把罪轻辩护从量刑辩护中分离出来,可以分成五种辩护形态: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程序辩护;证据辩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进行辩护

4,刑事案件律师刑事辩护的原则

法律分析:辩护原则主要有: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3、定罪量刑辩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5,刑事案件中 律师的辩护方式是什么

  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6,刑事案件如何辩护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刑事案件 辩护人 如何提问 1、发问要谨慎、要有的放矢。 发问要谨慎,是因为在庭审中的发问是当下正在进行的一个活动,所以要判断当时被告人的情绪状况,切忌在其情绪波动时随意发问。同时,在有同案犯时,对同案犯的发问一定要慎之再慎,必须考虑到同案犯之间相互推脱、诿过的可能性。而且需要认真考虑发问结果是否会有利于被告人,并据此决定是否发问。发问要有的放矢,是指发问要为之后的庭审做铺垫,具体而言的话,发问的问题要有利于之后的 证据 质证(如与证据的三性相关的发问)、要澄清控方不当或误导的讯问问题、要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强调认罪态度或量刑情节)。法庭上的发问并不应随意布闲棋,如果没有明确的目的的话,辩护人应谨慎发问。 2、发问的问题要简洁、明了、易于回答。 发问的问题要明确,以便法庭和被告人听清楚。复杂的问题既不利于发问,也不利于被告人回答。通过有逻辑的一问一答精确的展现事实不仅受法庭欢迎、也有利于被告人利益。不要让法庭听糊涂,也不要让被告人反应不过来。同时,要考虑到法官的心情,一方面,庭审是法官漫长职业生涯中经常性重复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庭审的主要目的还是查明事实、进行审判。综合这两点,辩护人的发问简洁明了有针对性是不容易让法官产生焦躁心理的。切忌空话或者单纯取悦当事人的套话。 3、对诱导式发问高度敏感。 一方面要避免辩护人使用具有诱导性质的发问问题,另一方面要及时反对 公诉人 提出的带有诱导性质的发问问题。 二、法庭提问的作用 1.辩护 律师 通过法庭询问可以进一步全面了解、揭示案件情况。在这种复杂的案件中,辩护律师无论如何也不可能通过卷宗材料,全面详实地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阅卷时间不足、调查取证时问不足、无法了解同案其他被告人对案情的认识、证据材料反映的案情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的天然的差距,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辩护人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掌握案件的全部情况,因此必须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庭询问加以解决。 2.表明辩护律师的立场和心态。让法官知道辩护律师是在帮助裁判者顺利完成庭审活动,帮助裁判者查清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同时让控方知道,辩护律师是在就事论事,愿意在尊重、平和的气氛下研讨案件的事实问题和证据问题,消除控方对辩护人可能产生的疑虑以及潜在的对抗情绪,唤起控方采取理性的方式与辩方开展对抗。 3.缓解被告人紧张、激动的情绪。引导其采取理性的态度正确面对庭审过程。绝大部分的被告人都是第一次参加庭审,长期的 羁押 和生活条件骤变产生的巨大落差,使他们心态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变化,在庭审期间的表现很可能与平时判若两人,这对认定案件事实以及此后的适用法律非常不利。辩护律师要对此予以充分的重视。尤其在现阶段,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不允许辩护律师和被告人随时进行交流的情况下,通过法庭询问的机会,利用指示、要求、肯定、批评式问话等方式,加强与被告的沟通,可以缓解被告人的不当情绪,让他们冷静地陈述事实。 4.给自己的当事人一次完整的机会,让他做出充分的表述。此时辩护律师要以开放性的问题为主,让被告人在回答问题时便于打开思路、有较大的选择空间,尤其是控方在首先询问的过程中,采取了封闭性的提问,限制被告人作出解释的时候,辩护人一定记住在自己提问时,提供给被告人一个机会,让他把话说完。 5.为此后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做好铺垫。在此阶段,辩护人要引导被告将案件的重点情节、重要证据揭示出来,为以后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做好铺垫。严格来看,法庭询问为以后的举证质证指明了重点,让其他各方产生了悬念和热情,期待举证质证阶段的到来,看看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被告人所述的是真实的。

7,律师如何根据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辩护策略

辩护策略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关系到被告人的利益,甚至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是每一个辩护人接受一个刑事案件后都必须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一刑事辩护策略的选择需处理好三对关系刑事辩护应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这是每个辩护律师都知道并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但如何做到在刑事辩护策略的选择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辩护人在确定辩护策略时,如何处理好推动法治进步与尊重当事人意愿、提高律师的社会影响与保障当事人的法律利益、辩护人提出方案与当事人做出决策这三对关系,是检验一个律师是否贯彻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试金石,是衡量一个律师职业道德水准的标尺。(一)推动法治进步与尊重当事人意愿包括律师在内的每个法律人有一个共同的梦,一个早日实现法治的梦。在这个梦想的指引下,“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成为当下法律人一个时髦的主张。法治从形式侧面而言,指的是规则之治,要求已制定的法律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法律的贯彻落实,必须体现在一个个具体个案的依法处断上。从这个意义上讲,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是一种务实理性的态度,应予充分肯定。这种声音在一些具体个案尤其是“名案”的办理过程中,时有耳闻。记得在律师界普遍关注的“浦志强案”中,面对浦志强认罪的态度,有律师表达了极大的不满甚至愤慨,认为浦志强案原本就是个无罪的案件,作为“人权律师”的标杆人物,浦志强不应当认罪,而应当抗争到底,以个案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在推动法治进步与尊重当事人意愿之间,应如何选择,二者孰先孰后?这要先理解怎样才算是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是否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制造舆论漩涡,让当局难堪就推进了法治进步?是否当事人向当局让步,就意味着法治被破坏?如前所述,法治是规则之治,规则背后是社会主体的利益。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判断者,有认罪或者不认罪的权利,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有着法律所保护的认罪自由。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辩护人为了所谓“法治进步”这一看似崇高的理想,而要求当事人放弃自己的选择,以不认罪来对抗公权力时,实质上对当事人实施非法的精神强制,这种做派不仅会牺牲当事人利益,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其本身就是对法律的破坏与背叛。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应试图代替甚至强制当事人作出某种选择。当律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最大化地维护了当事人利益,其本身就是一种成功,就是一种社会进步。律师要求当事人在个案中为了“法治的进步”而违心地抗争到底,如果是真诚地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推动法治,律师背后的这种国家主义思维,很让人担忧。因为法治的内核是人权,人权天然地抗拒以集体之名侵入其领地,以一种反法治反人权的方式来追求法治,无异于缘木求鱼。(二)提高律师的社会影响与保障当事人的法律利益与推动法治进步和尊重当事人意愿这对关系密切关联的,是律师的社会影响与当事人的法律利益之间的关系。不想成为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同样,不想成为知名大律师的律师也不是好律师。现今我国知名大律师的外在衡量标准至少有两个:一是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二是案源广、收费高。而知名大律师的丰富案源与高昂收费,也主要来源于其社会影响力。要想成为一个知名大律师,首先要提高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这已是律界的一个共识。如何提高自身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我想这是每个律师都思考过或者正在思考的问题。提升律师社会影响力的方法多种多样,利用专业能力高质量地办好所接的每个案件逐步树立口碑,笔耕不辍提高在专业领域的知名度,这是最传统的方法,但也是付出多、见效慢的方法。于是有人发明了一种迅速出名的捷径,接受案件后,利用网络想方设法把案件炒热,披露案件中公检法机关的各种“黑幕”,把自己描绘成一个为了公平与正义、为了国家的法治事业与黑暗的公权力斗争的勇士形象,以吸引媒体与观众的眼球。既然所接案件当事人是被公权力肆意冤枉的,那么在法庭上作彻底的无罪辩护,则可是必须的。从这些年那些进入我们眼球的、被炒得火爆的各种名案来看,由于律师的炒作与操作失误,有原本可以判缓刑、免刑的案件被判了实刑,有原本可以从轻判的案件被从重判,有原本可能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这些案件里,有律师试图通过对案件的炒作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从而提高自己的身价,其结果却损害了当事人利益,有些也损害了律师自身的形象,甚至损害了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这样的做法,我一直认为有违律师的职业操守,背离了法律服务中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是律师在辩护策略选择时应当避免的。随着自媒体的发达,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越来越对称,当事人对律师行业及其法律服务也越来越了解,以后真正有社会影响力的律师,必定是那种一心一意利用专业技能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律师,而绝不是不惜牺牲当事人利益也要为自己进行炒作的律师,提高律师影响力与保障当事人法律利益之间会越来越一致。(三)辩护人提出方案与当事人做出决策前些年,很多律师认为,律师可以独立于当事人进行独立辩护。当事人认罪,律师认为无罪的,可以独立做无罪辩护;当事人不认罪,律师认为构罪的,律师可以独立做有罪辩护。如今这个错误观念已基本得到纠正,大家认识到,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律师的辩护权隶属于当事人的辩护权。律师辩护的独立性,相对于当事人而言,仅指辩护人不能完全当事人化,可以拒绝当事人不合法的要求。既然律师的辩护权从属于当事人的辩护权,那就意味着在辩护策略的制定上,律师的作用只是提出方案,策略选择的决策权在当事人。在对律师辩护权形成这种新的认识的同时,现在似乎又出现了另外一个极端现象,有些案件从专业的角度看,由于存在明显的策略选择错误,导致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不利于当事人的诉讼结果。对于这种结果,有的律师就辩解说,律师只是当事人从事刑事诉讼的参谋助手,是当事人自己选择要采用这样的辩护策略,出现不利后果的责任不在律师,而在于当事人奇葩。这就是辩护人提出方案与当事人做出决策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此二者间的关系,应当怎么看?我们先要问,当事人为什么要请律师,为什么要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道理非常清楚,非常明白,对于当事人而言,律师是专业人士,刑辩律师是刑事辩护方面的专家,因此遇到刑案时要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这就相当于病人生病了要看医生一个道理。在律师与当事人,医生与患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关于法律与医学知识和经验的不对称,虽然从理论上讲当事人与患者有决策权,但其决策权是建立在律师与医生专业的分析意见基础之上的选择。没有专业的分析就没有选择,更没有最利于当事人与患者的方案选择。现实中,极少有当事人与患者,会明确拒绝律师、医生提出来的认为最有利于当事人、患者的治疗方案与辩护策略,因为在当事人、患者面前,律师与医生是专业人士,在法律与医疗方面具有明显的知识与经验优势,当事人与患者选择一个律师或者医生时,在专业方面就对其产生明显的依赖与信赖。当事人与患者信赖律师与医生时,律师与医生是否能够提出最有利于当事人与患者的辩护与医疗方案和策略,取决于其经验、知识与职业操守。一个高水平的律师与医生,其高明之处恰恰就在于能提出在现实条件约束下最有利于当事人与患者的辩护与医疗方案供其选择。对于一次失败的辩护,一次失败的无罪辩护,律师不应当将责任推给当事人,而应当深入反思,是不是自己的知识经验不足导致策略错误,甚至是不是自己在案件办理中私心作祟致致使最终选择了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策略。辩护策略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关系到被告人的利益,甚至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每个辩护人接手一个案件后都需要认真思考如何确定辩护策略,以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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