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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刑事律师的误区是什么,刑事案件找律师最忌讳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4 10:00:29 编辑:律师咨询 手机版

1,刑事案件找律师最忌讳什么

一、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二、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三、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四、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刑事案件找律师最忌讳什么

2,刑事案件找律师最忌讳什么

法律分析:一、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二、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三、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四、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刑事案件找律师最忌讳什么

3,刑事案件找律师最忌讳什么

刑事案件找律师最忌讳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刑事案件找律师最忌讳的内容具体如下:1、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2、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3、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4、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律师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划分,律师可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三十三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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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案件请律师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认为不需要聘请律师 信息时代,每个人都能通过网络获得大量的知识、资源,我们也曾遇到不少委托人,认为法律只是一些条条框框的规定,只要按步聚跟着走,普通人也可完成整个刑事辩护工作,并据此认为,根本没有聘请律师的必要。然而,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专业性极强的学问,许多法学专业的科班生对法条的理解尚会偏差,更何况是普通人?况且,许多法律程序均是不可逆转的,大多有利的辩护观点也仅在刑事诉讼进程中的某一时间节点才能实现最优的辩护效果。譬如刑事律师常说,自被刑事拘留后的37天,是决定犯罪嫌疑人命运的关键时刻。普通人根本无法理解上述话语中所蕴含的法律法规、实务经验,同样也无法就此进行操作。若认为自己可以“依样画葫芦”模仿律师进行辩护工作,这往往是害了自己的亲人。误区二: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就不必请律师 律师提示笔者曾办理的不少案件,在初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委托人会存在“我亲人只是协助调查,不是犯罪”、“等真的被逮捕后再请律师吧”等不同的看法。但正是由于这些看法,导致案件进入辩护工作较难开展的困境中,甚至导致案件“烂尾”。在某种意义上,刑事案件是一项“阻击”工作,律师需要在不同阶段作出不同的法律分析,提出不同的律师意见,一步步实现较好的辩护效果。因此,刑事案件中律师介入越早越好。实务中一些较为谨慎、聪明的委托人,甚至在听到“风声”、看到蛛丝马迹时,便开始咨询律师相关法律问题,并通过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此时,律师提供的意见往往让委托人、当事人获益良多,不仅可以让随后的辩护工作获得一个良好的开头,甚至能够让事情在刑事诉讼进程开始前便完美解决。误区三:仅请律师前往会见一次 如前文所述,刑事案件存在由拘留变更为逮捕的诉讼程序,许多委托人会认为可以先请律师进去会见一次,打听一下情况,随后再决定后续工作。这种方式看似“性价比”较高,但笔者对此并不推崇。律师的会见工作并非简单的沟通案情,更包括了对案件的整体分析、步骤、计划等,会见一次最多只能了解事实的经过以及为当事人提供简单的法律分析,并不能让在押人员了解办案部门的态度以及应对紧急情况的方法等。相对于委托会见一次,全程委托或按阶段委托律师,能让律师从大局上统筹安排辩护工作、一步步实现辩护目标。误区四:轻信“关系”看守所门外,常会有“法律人士”驻点,向在看守所顾送、查询的家属“解答法律问题”。细听他们的话语,如“一周便可办好取保”、“我与看守所有关系,可以打听内部情况”、“这个罪名花点钱打点即可放人”等并不鲜见。许多委托人因处于救人心切、焦虑的心理环境下,可能会轻信这些“法律人士”,并交付钱财让他们去办事。笔者且不论这些人是否如此神通广大,在刑事诉讼进程中,通过“关系”达至目的,本来便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风险当中。实务中不少委托人因轻信“关系”,被相关人士以各种借口骗取财物,导致人财两空,后悔不已。因此,笔者建议在聘请律师时,切勿轻信“关系”,应请专业的律师办理相关事项。误区五:不对律师说实话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委托人可能有各方面的考量或顾忌,在陈述案件事实或相关情况时,只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隐瞒部分实情或认为某些事实不重要。然而,即便是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律师亦可据此分析、推测侦查机关对此的态度以及公诉机关可能存在的认定罪名的切入观点;而在案件中,任何蛛丝马迹均可能影响最终结果,因此并不存在不重要的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委托人应详尽地告知律师相关事实,以便开展工作。

5,刑事案件找律师最忌讳什么

刑事律师刑事律师是指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专业的为代理人进行辩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最佳时间刑事案件一般分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提起公诉阶段、审判阶段。您可以三个阶段分别请律师,也可三个阶段一起请。具体什么时候请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在这里为您介绍一下三个阶段律师的作用:(一)侦察阶段:侦察阶段是案件的开始,说白了就是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其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可能已经被关进了看守所。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3、申请取保侯审。4、代为申诉控告。(二)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律师主要是审查各种法律手续,如居留证,逮捕证等等,同时审查这些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律师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及时向检查机关提出建议,如侦察机关上报的涉案罪名是够正确,侦察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无违法取证的行为,侦察机关未注意到或者忽视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节及证据等等。律师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接触、磋商、研讨从而说服检察机关对案件能有一个更加清楚的印象。侦察机关由于种种原因,对其办理的案件未必都能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检察机关由于种种原因也未必就一定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定性。此时如果有了律师的参与,律师将从相反的角度,至少是不完全相同的角度与检察机关进行研讨,将会有利于检察机关综合、全面、公正的对案件进行审查,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对侦察机关上报的案件先入为主。不仅仅要着眼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情节。同时还会着眼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情节 。如果案件确实存在较大的问题,律师可以全面的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建议退回侦察机关作补充侦察。这样就可以尽最大的可能避免错案的发生。而一旦形成错案,首先也是最大最直接的受害者便是犯罪嫌疑人。(三)审判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律师将根据此前他所掌握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情节依据娴熟的法律知识全面的对抗公诉机关,与公诉机关展开全面的唇枪舌战,真正的一场法庭鹿战将全面展开。此时公诉人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将依据事实、证据、法律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律师则恰恰相反,律师将根据事实、证据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最轻,并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自己的意见。律师将依靠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雄辩的口才,敏捷的思维,捕捉每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并及时向法庭提出。此时被告人在法庭上如果没有律师的辩护他将是一个十分孤独和被动的角色。在实践中虽然法院是居中裁判的,但时常会不自觉的站在公诉人的一边,至少有这样的倾向。被告人此时处于被审判的地位,尽管法庭允许被告人自由陈述,但多数被告人不能,也不敢放开为自己辩护。害怕最终辩护不成反而落个态度不好,不愿接受法律的制裁的结局。而律师则没有这样的顾虑,他在法庭上将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被告人不能,或者不敢说的话,律师完全可以代替他说出。从而避免被告人因为害怕落个态度不好的结局而不敢为自己进行辩护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怎么保护自己?刑事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有利于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的辩护,帮助犯罪嫌疑人辩驳黑白。律师通过深入细致研究,行走在案件之外,徘徊在案情之中,从证据之间寻找蛛丝马迹,从口供之间拿捏冲突。不放过案件中每一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机会,从而达到人案合一的状态,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6,找律师要注意什么

当事人聘请律师应避开六大误区 发布人: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9-12-22 打官司,该如何选律师呢?资深律师说,目前当事人选律师应避开五大误区。   【误区一】律师收费越低越好   律师:有的当事人找律师喜欢“货比三家”,然后最终委托收费较低的律师,当事人将价格作为考虑因素并无不当,但是如果片面考虑则走入误区。因为律师收费过低,大幅低于政府规定标准,只是恶意竞争,服务时必然降低质量。 想想我们看大夫时,是找一个医德医术都好的大夫,还是找一个价格最低的大夫呢?  【误区二】询问胜诉率判断律师信心   律师:当事人最爱问的是“胜诉率”有多少?律师所答复的胜诉率越高,则认为该律师越有信心,反之则认为律师缺乏信心。其实诉讼活动不是数学计算,而需要依靠证据来证明已经发生的事实,并阐明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因此,律师在没有看到对方证据之前,奢谈胜诉率意义不大。妄称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其本身违反执业纪律,也是极不负责的承诺。   【误区三】自己能够代替律师   律师:有的当事人到各个律师事务所咨询同一问题,渐渐觉得律师不过如此。事实上,咨询时律师的答复只能是初步判断,只集中谈最直接的规定,当事人据此认为“案情很简单”、律师“只是动动嘴皮子”,觉得自己也可胜任,结果可能因小失大。   【误区四】法院会帮助我查明事实   律师:有的当事人认为,案情不用取证,法院一定可以调查清楚。事实上,现行诉讼制度下,法院对事实的调查基本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确定事实。当事人忽视证据,或者寄希望于青天法官帮助调查证据是不切合实际的。   【误区五】败诉是律师水平不行   律师:诉讼与风险本就是无法分离的。如果当事人本身在举证等方面就存在客观困难,律师在不利局面下尽力而为,那么即使败诉也不能归责于律师。只要一个律师尽职尽责,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该律师就是一个优秀的律师。 委托人聘请刑事律师常见误区 发布人: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9-08-27 误区一:刑案请律师请了也白请一些犯罪嫌疑人家属认为,既然事儿都出了,判不判,怎么判是司法机关的事,请律师也起不了多大作用。其实,有许多案件由于律师的介入,从法律的角度与司法人员探讨沟通,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有的案子在侦查阶段就结案了,有的到了检察院不起诉,有的在法院被宣告无罪。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律师可以提出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对最后的量刑也会产生积极意义。误区二:嫌犯家属有权知悉案情许多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认为,他们有权利了解案情,公安人员和检察院、法院的司法人员应该向他们公开案件的情况,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属于国家秘密,为防止串供或其他行为,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任何人都不能向犯罪嫌疑人家属透露相关案情,否则就构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罪,其中包括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有权在公安侦查阶段了解案情,在检察院公诉阶段复印技术性材料,但这些材料都不能给家属看,只有在法院开庭审理后才能公开。所以,辩护律师享有的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家属均不能享有,可见,聘请刑事辩护律师是非常重要的。误区三:被害人不用请律师许多被害人及家属有这样的想法,既然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被害人的权益自然由检察院维护,家属不用操心。其实被害人及家属请律师指导诉讼更关键。被害人及其家属如何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多少合适都需要专业律师指导,此外,律师还可就刑事部分提出自己的意见。提示:按照法律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不包括精神损失费。(《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可能此点会有改变)有的法官可能会误将死亡赔偿金理解为精神损害,因此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可能会不予支持,很多被害人自己也认为无权要求这部分赔偿。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失费。这些法律细节往往只有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才能看得出来,并提出辩护意见。误区四:犯了事儿不急找律师许多人认为,既然亲朋好友犯了事儿,找律师也没用。顶多开庭的时候找律师辩护一下就可以了,早找律师也没用。这种观点会导致许多有利于当事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灭失,从而对当事人不利。当事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当事人“出事”后,其家属应尽早找律师,使律师从公安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尽早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有五大好处:1、心理医生。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往往很紧张,此时见到家人聘请的律师心里有安全感,律师的作用就好比心理医生。同时,也能让当事人在此时此刻感受到亲情。2、了解案情,给当事人法律帮助,提供法律咨询。3、监督侦查工作。办案民警不能打骂当事人,更不能刑讯逼供,否则律师可以代为控告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律师的介入无形中变成了对办案人员的一种监督。4、帮助家属办理取保候审工作。5、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律师可以就案件发表一定的意见,供侦查机关参考。提示: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请律师时,要尽量向律师提供准确的信息,包括: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姓名、基本身份。2、当事人被哪个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被关在什么地方?3、因为什么案由被拘留或逮捕,涉及的罪名?事实要介绍得尽量具体一些。4、当事人是被行政拘留还是被刑事拘留,这两种拘留有很大不同,行政拘留不构成犯罪,最长15天就能被放出,刑事拘留可能构成了犯罪,要面临被公诉。5、如果可能,了解一下办案民警是谁,这样有利于律师尽快与办案人取得联系,以便尽快申请会见当事人。

7,聘请律师的五大禁忌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你对律师有多少了解?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律师的相关 法律知识 。   聘请律师的五大禁忌   禁忌一、过分迷信关系   在我们接待的数以百计的客户当中,不乏有些”极品”。他们请律师的目的就在于请律师去“搞勾兑”,希望律师给他们“牵线搭桥”或者提供“机会”,并在初次见面时就直言不讳、满嘴放炮。   毋庸讳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人脉资源,特别是司法机关的资源,固然是律师成功执业的助推剂,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并非案件胜诉的关键因素。我们能够理解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心急火燎急于解决眼下问题的心情,但风平浪静之后,当事人是否应该更多地去考虑他聘请律师的价值所在。 聘请律师的五大禁忌   律师的价值在于根据事实与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没错,大前提还是事实与法律而非人脉关系。当然,律师更大的价值还体现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非给客户带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不良体验。   反过来想,即便你通过人脉勾兑胜诉了案件,客户内心最终感激的也不会是你,佩服的不是你的专业素养而是你的勾兑胆量。客户反而会想,要不是我出得起价钱,案件能胜诉吗?   对于上述那部分当事人,由于他们没有清醒地认识到律师和律师服务的价值,我们只好婉言拒绝并建议他们另请高明。有时候不忙,我们也会发自内心地好心相劝,引导其通过正当途径去解决问题。但多数情况下我能看到,他们离开律所办公室时脸上挂着不悦,或是鄙夷。   再后来,这其中有一些客户在案件败诉后回过头来又找到我们,对我们倾诉他们不应该轻信之前聘请的律师,迷信关系和权威,花了大量冤枉钱,案件最后竟不了了之。   羊毛出在羊身上。当事人在聘请律师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提防那些吹牛、吹嘘关系的律师。当然,具备职业操守的律师是绝对不可能会接受所谓的“牵线搭桥”的。当事人在下定决心要聘请他信任的律师之前,首先就要端正好自己的心态,在与律师进行交谈时,平和地听取律师给出的专业法律意见或建议。   禁忌二、和律师讨价还价   这个世界上可能没有比律师更精明的群体了。如果说有,我们可能会想到菜市场的小商贩。但问题来了,律师服务和菜市场买菜能一样吗?如果真的可以比较,律师服务可以和医疗服务比较。我想哪位患者在就医时,会傻到和医院去讨价还价?   实际上,医生解决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问题,律师解决的是当事人的人格自由或财产问题。两者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律师的成本是时间。律师的客户又有很多,在他们的法律服务计划里,肯定会有所差别的。尽管我们一贯保持一视同仁的办案作风,但人性的自私和现实决定了我们在具体办案时不可能做到一视同仁。   优质客户、付费较高的客户,律师们往往更愿意花费更多的精力去办理他们的案件。所以律师精明就在于此,你的出价可能无形中就决定了他愿意付出的精力,特别是时间成本。   聪明的当事人不会纠结于律师的报价。有操守的律师,他的服务一定能够匹配其报价。事实上,这也是一种最理想的服务状态,就好比医院来了患者之后,医生只负责尽心尽职地去医治他的病人乃至妙手回春,而不浪费大量精力去讨价还价。   禁忌三、轻信律师的承诺、保证   当事人应当了解,现行的所有法律、规范都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作不切实际的承诺。实际上,律师也无法决定案件的结果。   在现行司法体制下,一个案件特别是敏感案件,它的判决结果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的,甚至不排除有法律外因素的,如党政主要领导的干涉因素、媒体舆论的干扰等。   所以,即使律师在与客户接触时作出了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也是不可靠的,甚至可以定性为“忽悠”。   当然,负责人的律师一方面会告诉他的当事人,现行法律规范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律规定,对案件的最终走向作出评估或出具法律意见给当事人,让当事人自己作出是否聘请律师的决定。   但实务当中,有部分当事人在初次与律师打交道时,就要律师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有时候,律师连基本的案卷材料都没有看到。有时候,在电话咨询过程中,就有当事人提出此类要求。这是极其可笑的。   禁忌四、熟人介绍的律师并非可靠   法律服务由于其固有的特殊性,加之我国律师制度恢复才三十余年,法律服务体系总体还不十分完善,老百姓对法律服务的价值还处在将信将疑的阶段。   一旦遇到法律难题,找律师往往也是病急乱投医、有奶便是娘。但更多的时候,请律师还是通过亲戚、朋友的介绍或者转介绍。也就是说,事实上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是缺乏全面了解的,一切均维系在与中间人或介绍人的信任之间。如果中间人或介绍人负责的话,那还好。   如果不负责任的话,就会导致实务当中我们了解到的一些让人啼笑皆非的情形,如到最后客户竟然发现所谓的“律师”没有律师执业证,后来经证实系当地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这批人是不能办理刑事案件的,但可办理一些民事案件,有时也对外宣称是“律师”)。   还有些当事人,其实要找的是刑事案件律师,最后案件败诉之后才发现介绍人给他介绍的,是一位在离婚诉讼领域享负盛名的所谓“大律师”。   最糟糕的情况是,我们必须指出,有部分律师和介绍人沆瀣一气,律师给予一定提成的介绍费,介绍人负责介绍案件。在这种利益分配制度之下,介绍人介绍案件往往唯利是图,而忽视律师的专业范围和当事人的具体需求。   所以,清醒的当事人应该去全面考察律师的个人执业经历、执业专长,而非轻信熟人的介绍或鼓动,要有自己的客观标准和评判尺度。   禁忌五、付费后试图控制律师   这类当事人也是愚蠢的。之所以选择做律师,大部分人还是看重这个职业的自由并且义无反顾。有些公法检转行过来的律师,甚至不顾家人的反对、领导的挽留,大部分都是为了自由。所以,从骨子里,他们就不想被束缚、任人差遣。   当事人聘请律师付费是理所应当的,律师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职责所在。但本质上,二者是独立的个体,互相不牵制,更没有主仆之分。有些当事人在付费后,自以为是,以为律师就是他的仆人了,不分昼夜、是非工作日、是非假日地拨律师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最后律师受不了,发生矛盾,双方关系恶化,甚至解除委托,最终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展。   当事人在与律师事务所达成委托之后,应当对自己的律师充满信任,并树立以律师工作为中心的思想,一切听从专业人士的指导。当然,这不排除当事人有自己的建议或看法可以和律师交流。律师在综合案件具体案情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性接受当事人的建议。对于一些不合理甚至违法的建议,律师可以拒绝,以免节外生枝,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度。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当事人在正式聘请律师之前,必须做到:   一、考察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当地所处的地位。   二、了解律师个人的业务专长(民商、刑辩、上市等)。   三、要求律师提供成功案例或胜诉判决。   四、网上浏览律师的办案记录或其他信息。   相关阅读:   律师的业务范围   中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担任刑事辩护人;   (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看过“聘请律师的五大禁忌”的人还看过: 1. 聘请律师风险代理的注意事项 2. 为何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律师 3. 聘请律师进行非诉讼代理的事项有哪些 4. 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该怎么选择 5. 打官司该如何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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