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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作律师刑事会见笔录,如何制作律师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5 03:55:33 编辑:律师咨询 手机版

1,如何制作律师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包括如下内容:1时间地点人物。2、谈话对话内容。3、当事人签字并按手印。

如何制作律师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

2,刑事会见笔录

法律分析:1、会见时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2、会见手续。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3、会见程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刑事会见笔录

3,制作法庭笔录有哪些基本要求

案由、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到庭参与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然后是法庭笔录的内容,最后由被告人签字按印,审判长、书记员签字。

制作法庭笔录有哪些基本要求

4,受贿侦察阶段律师会见笔录主要问些什么内容

自己草拟询问提纲,主要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与证据,包括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受贿是否属实、受贿的经过、受贿的金额、是否为他人谋利等,根据会见的谈话内容,律师可以初步判断委托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受贿罪还是其他犯罪?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等··

5,在刑事拘留期间律师见当事人有没有谈话笔录

看律师自己的习惯,一般会做笔录。
会见时应该有会见笔录,这是律师工作记录,会见情况需要及时和当事人亲属沟通的案件办结后,会见笔录需要归档
看律师自己的习惯,一般会做笔录。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刑事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由于刑事法律相对民事领域来说更为严格,所以刑辩律师在会见时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律的规范。 2.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例如第一次供述;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3.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 4.切勿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递送物品,或者传授违法犯罪的方法。
我是来看评论的

7,大哥我提供一个案例你能告诉我怎么做侦查卷宗吗就告诉我目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   一、 刑事侦查卷 正卷   (一)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部分   1. 卷宗封面   2. 卷内目录   3. 立案、管辖文书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笔录》   (2)《立案决定书》   (3)《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不立案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经复议决定立案的此3种文书入卷)   (4)检察院《立案通知书》   (5)《指定管辖决定书》   (6)《移送案件通知书》   4. 回避、律师参与诉讼文书   (1)《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不   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   (2)《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3)《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   (4)《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 强制措施文书   (1)《拘传证》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3)《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4)《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5)《提请批准逮捕书》   (6)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   (7)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   (8)《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检察院《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2)《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13)《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14)《取保候审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15)《取保候审保证书》   (16)《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17)《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1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   (19)《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   (20)《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   (21)《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22)《监视居住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3)《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6、侦查文书   (1)《传唤通知书》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3)《搜查证》   (4)《提讯证》   (5)《通缉令》、《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   7、检验、鉴定、认定结论及相关文书   (1)《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检验报告书》   (2)《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补充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形势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价格鉴定、会计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的鉴定书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   (5)《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8、结案文书   (1)《起诉意见书》   (2)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3)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   (4)《撤销案件决定书》   (5)《死亡通知书》   9、卷宗封底   (二)证据部分   1. 卷宗封面   2. 卷内目录   3. 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1)《盘问笔录》   (2)《讯问笔录》   (3)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述、辩解材料   4、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文书   (1)《询问通知书》   (2)《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3)《询问笔录》、报案材料、被害人亲笔陈述材料、证人证明材料   5、勘验、检查、搜查、调取、辨认所获证据及相关文件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检查笔录》及照片、《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   (3)《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绘图   (4)对犯罪嫌疑人、场所的《辨认笔录》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7)书证   (8)物证、物证照片   (9)视听资料内容打印件、记录件   (10)对书证、物证的《辨认笔录》   (11)《处理物品、文件清单》   (12)《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13)《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14)《销毁物品、文件清单》   (15)《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   (16)《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6、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   (1) 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   (2) 犯罪嫌疑人出生时间证明   (3) 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   7、卷宗封底   二、 刑事侦查卷 副卷   1、 卷宗封面   2、 案情说明表   3、 卷内目录   4、 卷内材料   (1)《破案报告》   (2)《结案报告》   (3)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入卷)   (4)《呈请×××报告书》(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5)有领导批示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底稿   (6)有领导批示的《起诉意见书》底稿   (7)《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审批表》   (8)《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9)《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   (10)《换押证》   (11)侦查工作方案   (12)询问计划   (13)调查计划   (14)研究讨论案件纪录   (15)《办案协作函》   (16)有关案件线索的文书材料   (17)与案件有关的公函、信件   (18)未入诉讼卷的侦查询问材料及其他调查取证材料   (19)先期采取行政措施的有关文书、材料   (20)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有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   (21)检察院《起诉书》   (22)法院《判决书》   5、 备考表   6、 卷宗封底   说明:   1、装订顺序中未列出的文书、材料,需要入卷的,根据其性质、类别订入卷内合适的位置。   2、正卷由公安机关归档的,加入案情说明表和备考表。   3、正卷中(一)(二)部分应分别立卷。

8,律师会见嫌疑人时能做什么

可以做的内容有: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状况;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4、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7、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扩展资料: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地点: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行会见。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2、会见末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着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3、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能够做什么,是不是律师掌握的材料犯罪嫌疑人也都可以掌握,也是相关解释文件正在研究的地方。 新的刑诉法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在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证据。据了解,如何理解“相关证据”,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只是指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另一种意见是律师掌握的所有的证据都可以向自己的当事人出示(包括律师从法院复制的案卷)。 据了解,司法机关担心如果律师所有的证据都出示给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其他共犯,律师可以和当事人共同商量对策,犯罪嫌疑人会根据共犯的供述来修正自己的供词。 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时,有意见认为,如果不对律师的会见加以限制,对案件的审查还有很大的风险。 该意见的理由是,律师有时候会有意无意地为犯罪嫌疑人传话,如果律师会见没有规范,会给侦查带来影响。比如一个律师在会见一个贪污受贿的当事人时,当事人的妻子称会见当天是结婚纪念日,希望传一句话:“结婚时你送给我的九十九朵玫瑰还很好”,该律师出于好意转达,但其实是当事人有一年结婚纪念日的当天收了九十九万元的贿赂,妻子的本意是这笔钱侦查机关还没有掌握,希望丈夫不要说出来。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新的刑诉法有一条国外法典很少写的规定,就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时,可以与嫌疑人核实证据,之所以明确写上是因为中国理论界有一些混乱,因为有人认为律师将一些证据告诉嫌疑人是违法的。顾永忠说,一位刑辩律师被控妨害作证罪时,指控内容就包括用眼神表情向嫌疑人提供信息和把案内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告诉嫌疑人两项。但实际上律师与嫌疑人核实证据并不违法,因此新刑诉法对此加以明确。相关衔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文相关衔接: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为你辩护网编辑整理
一、了解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a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b.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c.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d.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e.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f.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g.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可以了解案件情况,了解嫌疑人是不是认罪,了解有无罪轻或无罪的情节,有无申诉投诉要求,有无法律咨询事宜,问嫌疑人生活上有是不是需要家属送衣物等,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主要有:1.可以了解到最真实的案情。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律师的了解总是建立在家属的叙述以及一些道听途说,这些情况一般不完整、不准确。因此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会了解到最真实、全面的信息,并依据这些事实判断罪名和案情的严重程度。在此之前律师虽然也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家属所提供的信息大概推断出涉嫌的罪名,但可能不准确,有些罪名还要依据案情与证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有经验的律师会见后就能判断出罪名,也同时能判断出侦查机关所定的罪名是否准确,律师就可以决定是否提出反对的意见。在罪名可能会有疑问或争议时,侦查机关往往会倾向于给犯罪嫌疑人定较重的罪名,而不同的罪名直接影响到量刑,因此律师在此阶段最为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通过会见了解案件对侦查机关所定的罪名提出异议与并提出法律上的依据。2.通过会见直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心理上极度紧张,也会感到孤独、无助,对法律也不了解,尤其关心的是自己何时能出去,在此情况下就可能在部分侦查办案人员的威胁、诱供下作出对自己不利的、甚至违反事实的供述。而一旦律师会见后就会详细给犯罪嫌疑人讲解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权利,这样使其心中有底,知道侦查机关哪些做法是合法的,哪些做法是不合法的,对于不合法,犯罪嫌疑人自己就可以拒绝、抵制,不会因为侦查机关违法操作而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3.通过会见可以了解到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并最终确定调查取证的重点。这一点很重要,是否犯罪,犯什么罪,最终是要用证据来证明的,如果没有证据任何机关也定不了罪。经验丰富的律师通过会见,了解侦查机关问了哪些问题,嫌疑人是怎么回答的,就可以判断出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哪些证据没有掌握,甚至可以判断出侦查机关下一步的侦查方向与思路。这对于律师有针对性的辩护是非常重要的,也可能决定辩护及代理的效果。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而律师的调查取证要想取得效果,一定要去调查最能说明问题的、对案情最为关健的事实。而哪些是最为关健的事实,这需要通过会见才能实现。4.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通过会见了解到侦查机关行为是否合法,若发现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有超期关押、定罪不正确,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况,即可以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向侦查机关提出,要求其改正,或者向有关机关反映。在侦查阶段,因为情况复杂,侦查机关没有调查清楚,判断失误,得出了错误的结论,这都是常常会遇到的现象。而犯罪嫌疑人自己所供述的情况,侦查机关会有所怀疑。而律师通过客观、理性的陈述与分析、说理,提出中肯的意见,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就是有条件的不羁押,但要接受相关机关监督和调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分为人保和财保,一般都是财保。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是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具有法定权利,而不象许多人所说的批准逮后者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在实际中律师通过会见,只要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都会向侦查机关提出,或是建议家属提出。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的作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此阶段,除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外,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只要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在会见的谈话内容上,只要是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所需要的都可以谈,不受限制。另外,还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其通信内容亦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王亚林律师提供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辩护律师可以代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随案有扣押、冻结的财物,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除。若羁押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则可代犯罪嫌疑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可以代为控告。三、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的作用审判阶段将就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产生权威、终局结论(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外),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阶段,也是刑事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关键的阶段,刑事辩护律师的一系列重要工作将在此阶段开展,律师会见被告人是律师辩护工作的基础工作之一。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有所不同,审判阶段的会见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也有所不同。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单独和被告人进行沟通,且一般是建立在律师已经阅卷的基础之上,更有利于律师和被告人进行全面、具体、针对性的沟通。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的作用主要有:1.律师在会见被告人之前已详细审阅过全部案卷,总结案件的疑点、难点,找到辩护的关键所在,然后再带着策略去找自己的当事人。2.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进一步根据阅卷情况与被告人进行彻底沟通,核对案件事实,对全案不符合逻辑的环节进行有效过滤。3.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给被告人交待,以征求其意见。4.向被告人详细告知庭审过程。5.向被告人传授庭审技巧。6.向被告人传授如何有效的自我辩护。7.再次询问和核对有关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8.再次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和证据线索。9.询问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10.如果被告人确实没有犯罪,鼓励其勇敢翻供,不要怕被定上个“认罪态度不好的罪名”。11.给被告人以其他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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