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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挖告方如何请律师出庭,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中受害人可以聘请律师参加庭审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0 01:19:26 编辑:律师咨询 手机版

1,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中受害人可以聘请律师参加庭审吗

刑事案件如果有附带民事赔偿的话,开庭审理中,受害人可以聘请律师参加庭审
应该不能吧。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中受害人可以聘请律师参加庭审吗

2,犯罪嫌疑人该怎么请辩护律师

您好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无法再侦查阶段自辩,只能委托律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律师的心态就是要摆正自己的位置,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犯罪嫌疑人该怎么请辩护律师

3,我是刑事案件被告方在检察院阶段请律师能帮我做些什么

依法辩护、公证量刑、依法利用从轻条款。
在检察院阶段,其实就是审查起诉阶段。案件进入这个阶段,说明侦查机关已经侦查结束,并将卷宗提交检察院。这个阶段,是三个阶段中最重要的,也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工作量最大的阶段1、阅卷。通过阅卷,查找有利于嫌疑人的信息,查找侦查机关证据的不足和矛盾;2、起草初步的辩护意见;3、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如果案件的确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或者直接不予起诉。若这个阶段过去了,检察院起诉了,基本上你这个案子就肯定要判的,只是量刑的问题了。
公正地得到法律援助,有可能量刑客观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我是刑事案件被告方在检察院阶段请律师能帮我做些什么

4,刑事案件受害方能请律师吗 还是只能检察官出庭

答:刑事案件受害方请律师没有条件限制。法律依据:依《刑诉诉讼法》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刑诉法解释》第四十八条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九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依《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第十四条辩护律师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5,刑事案件在哪个阶段可以请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请律师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6,刑事案件如何聘请律师

那么该如何为家属聘请一个律师呢?首先,一定要请一个“律师”,这不是说笑话,俗话说,病急乱投医,当自己的挚亲的人被抓了,大部分人都会手足无措,这时就会有许多热心的和“好心”的人来出主意,有的人会主动过来说自己认识某某,可以把人捞出来,但要一笔活动费用。许多当事人救人心切将钱拿出去,这些钱大部分血本无归,再去讨回,基本上是没有可能的。我曾经遇到过一个这样的当事人,在上海因讨债,非法拘禁他人,他被刑事拘留后,一个自称路子很野的人过来,信誓旦旦地说能把人保出来,但当委托人将五万元交给这个人后,过了一个月,人没出来,再去找,人已经无法联系上了。这时候家属才想到请一个律师。其次,要找一个专业的律师,现在律师分工很细,一个律师不可能什么都懂,什么案件都做的律师是不可能将每个案件都做的非常出色的。因此,要找一个专业的,或相对专业的律师,不能自己认识什么律师就让他做。你可以让认识的律师介绍一个专业的律师。再次,不要贪图便宜,律师收费有统一的规定,但执业年限不同,经验不同,知名度不一样的律师收费差别也很大,因此,那些拼命压低价格,非常急切想做你案子的律师,可能平时案子很少,没有什么经验。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刚出道的律师能把案子处理得很好。这就要上帝保佑你了。当然这并不是价钱越高越好,有的律师会利用当事人急切的心情抬高价格。一般来说,一个普通刑事案件,从侦查阶段到出庭辩护,收费在一万元左右。一个具有多年从业经验,专业水准的律师,低于这个价格是很少愿意做的。最后,聘请律师一定要到律师事务所办理聘请律师手续,观察律师事务所的规模。要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所有费用均要在合同中注明,合同要一式二份,自己拿一份,要让律师开具正规的发票。
建议请律师时要考虑好,慎重啊!咨询甄别,有的律师不能办事还耽误事啊,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给我留言或是打我电话

7,刑事案件法院开庭程序

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分为五个阶段。 一、宣布开庭阶段 1、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逐一核实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诉书、收到起诉书是时间。如果被告人是少数民族不通晓汉语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如果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庭,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如果被告人未收到起诉书或者收到起诉书尚不满十日的,则需要延期审理。 2.宣布案件来源。 告知当事人今天法院审理的是某某检察院起诉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 3.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为自己辩护权、提交证据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权、申请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权、最后陈述权。 5.讯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布休庭。报法院院长或者检察长决定。申请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审判长当庭驳回。 6.宣布本案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及其理由。 7.宣布法庭纪律。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 2.分别讯问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 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 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 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3.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审理。 4.出示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申请新证 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要求出示?”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这是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一项程序。 三、法庭辩论阶段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2.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3.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4,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5.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6.互相辩论。 7.辩论中发现可能影响判决的新的事实,审判长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8.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控辩双方对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9.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四、法庭调解阶段 审判长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如果双方都要求调解的,法庭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 没有附带刑事诉讼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则不予调解。 五、评议、宣判 1.审判长宣布休庭。 2.控辩双方向法庭移交证据。 3.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 4.合议庭成员对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评议秘密进行。 5.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制作判决书。 7.继续开庭,宣读判决书。
刑事案件开庭一审和二审程序不同,二审案件除了死刑案件必须开庭,其他通常不开庭。一审案件的开庭程序如下: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一审公诉程序为: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九十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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